一、責任單位
湖南省各市、州、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二、責任人
實行行政首長下的崗位分工負責制,行政首長對工作負全面責任,機構內其它同志按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和責任。承辦人設立A、B角,主辦人為A角,協(xié)辦人為B角。A角、B角相互監(jiān)督。
三、權力行使及辦理依據(jù)
(一)行權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辦理依據(jù)
1、《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106號令)
2、《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guī)定》(公安部80號令)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4、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以及關于貫徹執(zhí)行《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通知(湘公通〔2009〕93號)
四、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范圍
對符合《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十四條內容條件的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
1、建設單位如實填寫且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如建設單位系個人的,在蓋章處簽名即可,建設單位系單位的應填寫法定名稱;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監(jiān)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7、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
1、崗位責任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務窗口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按照公安部令第106號令屬于消防驗收備案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指導、幫助建設單位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申請事項屬于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受理/不予受理憑證》。
(三)審查
1、崗位責任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制作并送達《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四)決定
1、崗位責任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許可條件對驗收意見進行審定。同意驗收意見的,簽發(fā)相應法律文書;不同意驗收意見的,應與驗收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并簽發(fā)相應的法律文書。
(五)告知與送達:
1、崗位責任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送達、告知申請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務公開網(wǎng)站(www.hn119.gov.cn)消防辦事大廳欄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將審批材料整理歸檔。
3、時限:即時
六、監(jiān)督檢查
(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二)法制部門的執(zhí)法質量檢查;
(三)接受同級和上級紀委的監(jiān)督檢查;
(四)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
七、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消防監(jiān)督人員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2、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違反程序規(guī)定,情節(jié)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3、收受社會單位任何形式賄賂的;
4、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違規(guī)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許可,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和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2、承辦人或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的,由承辦人或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3、審核人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4、復核人改變承辦人或審核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和審核人不承擔責任,由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5、審批人改變或不采納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正確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6、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有錯誤的,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7、違反規(guī)定,擅自行使職權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三)追究形式
對于發(fā)生執(zhí)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jù)其情節(jié)、后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并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4、限期調離執(zhí)法崗位;
5、停止執(zhí)行職務;
6、延期晉職(級)或者晉銜。
執(zhí)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執(zhí)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廉政風險點
(一)審查階段
受外界因素干擾,承辦人員不認真進行驗收,未嚴格按要求進行核實等。
(二)決定階段
受外界因素干擾,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以及延期下達文書等。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強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和社會群眾監(jiān)督;
(二)嚴格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程序。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流程及廉政風險識別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