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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fā)布文號】GA 6- 2004
【發(fā)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2004-10-01
【所屬類別】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安部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

前 言

 本標準的第4,5,6,7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國外工業(yè)技術先進國家有關標準的技術指標,結合我國消防隊伍的實際使用狀況以及我國現有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而修訂。

 本標準代替 GA 6-1991.

 本標準與前版標準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 增加了型號編制方法;

 — 滅火防護靴的質量有所增加;

 — 增加了外觀要求、物理機械性能、耐酸堿性能、防砸性能、抗切割性能、抗輻射熱滲透性能和防水性能及相應的試驗方法;

 -一 提高了滅火防護靴的抗刺穿性能;

 — 對滅火防護靴的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規(guī)定進行了補充修改;

 — 根據 GB/T 1. 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guī)則》,對編排格式和

 描述方法作了相應的改變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哲勇、李瑜璋、馬皎皎、徐蘭娣。

1 范 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消防員滅火防護靴的定義、型號和規(guī)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消防員在滅火救援時穿著的防護靴。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eqv ISO 780:1997)

 GB/T 528-1998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拉伸應力應變性能的測定(eqv ISO 37:1994)

 GB/T 531-1999 橡膠袖珍硬度計壓人硬度試驗方法(idtISO 7619:1986)

 GB/T532 硫化橡膠與織物粘合強度的測定(GB/T 532-1997,idt ISO 36:1993)

 GB/T1682 硫化橡膠脆性的測定 單試樣法(GB/T 1682-1994,egv ISO 812:1991)

 GB/T 1689 硫化橡膠耐磨性能的測定(用阿克隆磨耗機)

 GB/T 1690 硫化橡膠耐液體試驗方法(GB/T 1690-1992,neq ISO 1817:1985)

 GB/T 2941-1991 橡膠試樣環(huán)境條件和試驗標準溫度、濕度及時間(eqv ISO 471:1983)

 GB/T 3293. 1 鞋號(GB/T 3293. 1-1998,idt ISO 9407:1991)

 GB/T 3512-2001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熱空氣加速老化和耐熱試驗(eqv ISO 188:1998)

 GB 12011-200。 電絕緣鞋通用技術條件

 GB 12。工7 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術條件及試驗方法

 GB 12018 耐酸堿皮鞋

 GB 12019 耐酸堿膠靴

 GB/T 13488 橡膠燃燒性能測定 垂直燃燒法

 QB/T1002 膠拈皮鞋

 QB/T 1003 硫化皮鞋

 QB/T1005 模壓皮鞋

 QB/T 3812.1-1999 皮革 試驗室樣品 部位和標志

 QB/T3812.2-1999 皮革 物理性能測試用試片的空氣調節(jié)

 QB/T 3812. 3-1999 皮革 取樣 批樣的取樣數量

 QB/T 3812.4-1999 皮革 物理性能測試 厚度的測定

 QB/T3812.5-199, 皮革 抗張強度和伸長率的測定

 QB/T 3812. 6-1999 皮革 撕裂力的測定

 H G 3081- 1999 AO;而 Vi a 害 全 IfY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以下簡稱滅火防護靴) exposure footwear for firemen

消防員在滅火救援中用來保護腳和小腿使之免受水浸、外力損傷和熱輻射等因素傷害的靴子。

4 型 號與規(guī)格

4. 1 型號編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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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規(guī)格

4.2., 尺寸

 滅火防護靴的尺寸,應按 GB/T 3293. 1中成年男子鞋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2.2 材質

 滅火防護靴幫面材料宜分為橡膠靴面和皮革靴面兩種,靴底材料為橡膠底。

4.2.3 質f

 每雙滅火防護靴的質量不應大于 3kg.

4.2.4 顏色

 滅火防護靴的顏色宜采用黑色,并有醒 目標志。

技術要求

5.1 外觀要求

5.1.1 滅火防護膠靴

5.1. 1. 1 滅火防護膠靴靴面不應有起皺、砂眼、雜質、氣泡、疙瘩硬粒、粘傷痕跡、亮油擦傷等有損外觀的缺陷。

5.1.1.2 滅火防護膠靴靴面與夾里布、內底布以及防砸內包頭襯墊均應平整,并且不應有脫殼現象。

5.1.1.3 滅火防護膠靴不應有脫齒彈邊、脫空、開膠、噴霜、過硫和欠硫現象。

5.1.2 滅火防護皮靴

 滅火防護皮靴的外觀質量應分別符合QB/T 1002,QB/T 1003和QB/T 1005的要求。

5.2 物理機械性能

 滅火防護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物理機械性能應符合表 1規(guī)定。試驗按6. 3有關規(guī)定進行。

5. 3 耐油性能

 滅火防護靴幫面、圍條和外底材料試樣經耐油性能試驗后,體積變化應在一2%一+10%范圍內,試驗按 64規(guī) 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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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金屬襯墊的耐腐蝕性能

 若在滅火防護靴的內底中采用金屬防刺穿襯墊,則該種金屬襯墊經腐蝕試驗后 ,試樣應無腐蝕現象,試驗按 6.6規(guī)定進行

5.6 防砸性能

 滅火防護靴靴頭分別經 10.78 kN靜壓力試驗和沖擊錘質量為 23 kg、落下高度為 30 mm的沖擊試驗后,其間隙高度均不應小于 15 mm,試驗按 6.7規(guī)定進行。

5.7 抗刺穿性能

 滅火防護靴外底的抗刺穿力不應小于 110 N,試驗按 6.8規(guī)定進行

5.8 抗切割性能

 滅火防護靴靴面經抗切割試驗后,不應被割穿,試驗按 6.9規(guī)定進行.

5.9 電絕緣性能

 滅火防護靴的擊穿電壓不應小于 5 000 V,且泄漏電流應小于 3 mA,試驗按 6. 10規(guī)定進行。

5. 10 隔熱性能

 滅火防護靴在隔熱性能試驗中被加熱30 min時,靴底內表面的溫升應不大于220C,試驗按6.11規(guī)定進 行

5. 11 抗輻射熱滲透性能

 滅火防護靴靴面經輻射熱通量為(10士1) kW/M2,輻照 1 min后,其內表面溫升應不大于220C,試驗按 6.12規(guī)定進行

5. 12 防水性能

 滅火防護靴在防水性能試驗時不應出現滲水現象,試驗按 6.13規(guī)定進行。

5.13 防滑性能

 滅火防護靴在進行防滑性能試驗時,始滑角不得小于 150,試驗按 6. 14規(guī)定進行。

6 試 驗方法

6. 1 外觀質f

 用目測法檢驗為主.逐只進行檢查,對于單只滅火防護靴不能表現出來的質量問題,應在配靴時成雙檢查

6.2 質f檢驗

 用稱量范圍為。g-10 000 g,精度不低于3級的重量衡器測定

6.3 物理機械性能試驗

6.3. 1 滅火防護膠靴物理機械性能測定

6.3.1.1 膠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物理機械性能試驗按 GB/T 2941-1991規(guī)定進行。

6.3. 1.2 膠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扯斷強度、扯斷伸長率和扯斷永久變形測定按 GB/T 528-1998規(guī)定進行。

6.3.1.3 膠靴外底的磨耗減量測定按 GB/T 1689規(guī)定進行。

6.3.1.4 膠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硬度測定按 GB/T 531-1999規(guī)定進行。

6.3.1.5 膠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脆性溫度測定按 GB/T 1682規(guī)定進行。

6.3. 1.6 膠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熱空氣老化試驗按 GB/T 3512-2001中3.1規(guī)定進行。

6.3. 1.7 膠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阻燃性能測定按 GB/T 13488規(guī)定進行。

6.3.1.8 膠靴靴面、圍條和外底材料的粘著強度測定按 GB/T 532規(guī)定進行

6.3.1.9 靴面厚度用側厚儀或游標卡尺(精度士0.02 mm)測量。

6.3,2 滅火防護皮靴物理機械性能測定

6.3.2. 1 皮革樣品、部位和標志按QB/T 3812.1-1999規(guī)定執(zhí)行。

6.3.2.2 皮革物理性能測試用試片的空氣調節(jié)按 QB/T 3812.2-1999規(guī)定執(zhí)行。

6. 3, 2. 3 皮革的取樣、批樣的取樣數量按 QB/T 3812, 3-1999規(guī)定執(zhí)行

6.3.2.4 革類抗張強度檢驗按 QB/T 3812. 5-1999規(guī)定進行。

6.3.2.5 皮革厚度按 QB/T 3812.4-1999規(guī)定測量。

6.3.2.6 革類幫面撕裂強度檢驗按 QB/T 3812,6一工999規(guī)定進行

6.4 耐油性能試驗

 按 GB/T 1690規(guī)定進行,試驗液體 1#標準油,試驗溫度為(23士2)0C,浸泡時間為 24 h,

6.5 耐酸堿性能試驗

6.5. 1 滅火防護膠靴的耐酸堿性能測定按 GB 12019規(guī)定進行。

6.5.2 滅火防護皮靴的耐酸堿性能測定按 GB 12018規(guī)定進行。

 金屬村墊的耐腐蝕試驗

試驗按GB 12017中有關規(guī)定進行。

 防砸性能試驗

試驗按 HG 3081-1999規(guī)定進行。

 抗刺穿性能試驗

1 試驗裝置

a) 上壓件由穿刺鋼針和壓頭構成(見圖 1),穿刺鋼針的直徑為(4. 50士。.05) mm,穿刺端成錐

 形,錐角為 30“士10,端面為直徑(1. 00士。.02) mm,經熱處理后的鋼針的硬度為 HRC 52-

 HRC 58;

b) 下壓件由支撐塊和定位塊構成;

c) 拉力機的量程為 0 N-5 000 N,精度為 5 


3.jpg

6.8.2 試樣準備

 把成品滅火防護靴的靴幫全部割去,僅留靴底。在靴底上選擇四個穿刺點:掌心一點、前掌二點、后跟一點,每點間的距離不得少于 30 mm。穿刺點距離試樣邊緣不小于 25 mm,穿刺點應選在靴紋的凹槽 中 。

6.8.3 試驗步驟

 將上下壓件分別固定在拉力機的上下夾具上,將試樣安置在下壓件的支承塊和定位壓塊之間,使穿刺點位于支承塊孔穴的中央,然后 固定。使上壓件 以(10士3) mm/min的均勻速度壓向試樣,直至穿透 。

6.9 抗切割性能試驗

6.9. 1 試驗裝置

a) 切割裝置:由刀片、刀架、配重琺碼、祛碼支架和可轉動的圓柱形試樣支撐架等組成(見圖2);

配重祛碼:其質量加上祛碼支架質量、刀片質量之和為(800士5) g;

刀片:刀長 65 mm,刀寬18 mm,刀片厚度(1.0士0.5) mm,刀刃斜角寬度(2. 5士0.2) mm,刀

刃口夾角 220,刀片硬度為 HRC 45-HRC 50;

圓柱形試樣支撐架:由支撐架,帶轉動軸直徑為 65 mm的圓柱體及固定試樣匝環(huán)等組成。


4.jpg

6.9.2 試樣

 從成品滅火防護靴靴面上割取一塊 200 mmX 100 mm作為試樣。

6.9.3 試驗步驟

 將試樣靴面朝外覆蓋在圓柱形試樣支撐架上,用固定試樣匝環(huán)固定試樣。將配重祛碼置于祛碼支架上,再將刀片插人刀架內,然后放下祛碼支架,在祛碼和刀架重力作用下,刀刃和試樣直接接觸,并轉動刀架使刀口與圓柱形試樣支撐架的軸線成45“夾角。轉動圓柱形試樣支撐架一周,使刀口以(100士

5) mm/s的速度切割試樣 舉起祛碼支架 ,目視檢查試樣是否被割穿。

6.10 電絕緣性能試驗

 按 GB12011-2000中附錄 B規(guī)定進行。

6.11 隔熱性能試驗

6. J 7., 試驗裝置

 a) 加熱砂浴裝置,電熱板,溫度指示控制儀,控溫范圍。0C -200'C ;

 b) 溫度顯示記錄裝置:一般由熱電偶、溫度顯示儀、記錄儀等組成;

 C 鋼珠 :直徑 5 mm,總質量 4 kg.

6. 11.2 試樣

 整只成品滅火防護靴

6. 11,3 試驗步驟

 如圖3所示,將試樣埋人砂子中,使砂子恰好埋沒整個靴底。在滅火防護靴內底前掌中心測溫點安置一根熱電偶,并倒人總質量 4 kg的鋼珠加以固定。試驗開始時,環(huán)境溫度和滅火防護靴內底溫度應穩(wěn)定在(23士2)0C,然后調節(jié)溫度指示控制儀,使靴底下的砂子溫度以(3. 010. 1) 0C /min的均勻速度升溫,并記錄靴內底在 40 min時的溫升曲線。


5.jpg

6.12 抗輻射熱滲透性能試驗

6.12.1 試驗裝置

 a) 輻射熱源;

 b) 輻射熱計;

 c) 溫度測量顯示裝置:熱電偶,溫度顯示儀。

6.12.2 試樣

 從成品滅火防護靴靴面上割取一塊 150 mm X 150 mm作為試樣。

6.12.3 試驗步驟

 將連接溫度顯示儀的熱電偶緊貼試樣靴面內層表面,此時使環(huán)境溫度和靴面內表面溫度應穩(wěn)定在(23士2)0C,然后調節(jié)輻射熱源與試樣靴面的距離,用輻射熱計測定,使靴面受到的輻射熱通量為(10士1) kW/m2。輻照 1 min后,記錄溫度顯示儀的溫度指示值,靴面在受輻射熱源輻照前后的溫差值即為靴面內表面的溫升值。

6.13 防水性能試驗

 按HG 3081-1999中4.3規(guī)定進行。

5.14 防滑性能試驗

5.14.1 試驗裝置

 a) 試驗玻璃平臺,步進電機及電氣控制箱;

 b) 刻度盤:裝置測量范圍?!?v 40',最小刻度為 10;

 c) 直徑5 mm鋼珠;

 d) 30#機油

5. 14. 2 試樣

 整 只成品滅火防護靴

6. 14.3 試駿步驟

 在滅火防護靴試樣中倒人鋼珠,使滅火防護靴和鋼珠的總質量達到 4kg。在試驗玻璃平臺上薄涂一層 30#機油,然后將裝有鋼珠的滅火防護靴放在平臺上,啟動步進電機。使平臺的一端緩慢地抬起。當平臺成一定傾斜度時,滅火防護靴開始滑動。這時平臺與水平面所成的夾角即為始滑角。測量值精確到0.5'.

7 檢驗規(guī)則

7.1 出廠檢驗

7.1.1 滅火防護靴必須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 1.2 制作滅火防護靴的膠料以不多于 500 kg的一次配料量為一批。革料以不多于 100 m2為一批。每批均需按 5. 2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每雙成品滅火防護靴均需按 5.1的規(guī)定進行全檢;以檢驗合格的同一品種、同一材質的滅火防護靴1 000雙一3 000雙為一批,不足 1 000雙的也作為一批,但最少不得低于20。雙。從中任意抽取 3雙按 4. 2.3和5.4,5.6,5.7,5.9,5.12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

7.1.3 凡有按 5.1的規(guī)定檢驗不合格的滅火防護靴,允許進行必要的修整,修整后的滅火防護靴仍出現不合格項的,則該滅火防護靴為不合格;膠料和革料按 5. 2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中或滅火防護靴按4. 2.3和5.4,5.6,5.7,5.9,5.12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則對該不合格項加倍抽樣檢驗,若仍出現不合格,則判該批材料或該批滅火防護靴為不合格

7. 1. 4 經出廠檢驗過的試樣不得出售。

72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的定型檢驗;

 b) 材料、款式、工藝有較大的改變時;

 c) 產品正常生產滿二年時;

 d) 停產一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的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膠料或革料和成品中隨機抽樣,成品數量為5雙。

7.2.3 型式檢驗項 目為4.2.3和 5. 1-5. 13.

7.2.4 檢驗項目如有一項不合格,則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抽樣復驗。復驗后仍出現不合格,則該產品為不合格。

7.2.5 經型式檢驗過的試樣不得出售。

8 標志、包裝 、運輸和貯 存

8. 1 標志

 每只滅火防護靴應有以下標志

 a) “執(zhí)行標準:GA 6-2004";

 b) 型號、規(guī)格;

 c) 生產廠的名稱或商標 ;

 d) 生產廠的滅火防護靴識別編號或制造年月;

 e) 檢驗合格標記;

 f) 嚴禁用于帶電、濃酸和濃堿等有強烈腐蝕性的化學品場所作業(yè)

8.2 包裝

8.2. 1 滅火防護靴應用紙隔開,再用紙袋或紙盒包裝,其包裝表面均應有 8.1所列標記,并附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合格證。

8.2.2 包裝應用紙板箱,箱上應印有 GB/T 191-200。規(guī)定的有關標記

 a) 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

 b) 數量及總質量;

 c) 包裝箱的外形尺寸;

 d) 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e) 防雨、防曬、防鉤掛;

 f) 批準文件編號;

 9) 生產廠名、商標。

8.3 運輸

 滅火防護靴在運輸中應防雨淋、受潮、曝曬。不得與油和酸堿等化學藥品混裝。

8.4 貯存

 滅火防護靴貯存時,應避免陽光直射、雨淋及受潮,不得與酸堿、油及有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貯存庫內要保持干燥通風,產品存放應距地面和墻壁200 mm以上。每三個月應倒垛抽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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