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二維碼關注
安全健康教育網微信
云南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請〔2000〕42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37號)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火災事故責任主體,是指引發(fā)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因違法行為導致火災蔓延、擴大,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
二、第二十九條第三、四項規(guī)定的“直接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指引發(fā)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所應負的責任,不包括單位。
2000年8月2日
安全健康教育網 公益專線:010-85638801 010-57795011 Copyright ? 2016 m.wh-rose.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