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生產、維修、銷售、采購、安裝使用消防設備、器材、防火材料、防火涂料等消防安全產品,主管機關要求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沒收或者查封不合格產品,暫扣或吊銷許可證?!?/span>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